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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南宁恒企会计学校西乡塘校区 发布时间:2014/6/7 15:15:00
财政部修改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》
时间:2014-04-28 13:57:21    来源:恒企教育    点击:1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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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解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中的实际问题,进一步规范考试组织工作,财政部对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55号)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,发布了《财政部关于修改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〉的决定》(财政部令第75号),于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。
 
 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明确了可以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;二是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规定;三是取消了综合阶段考试须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;四是增加了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的规定。
 
  文件全文:
 
  财政部关于修改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》的决定
 
 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,对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 
  一、将第五条修改为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:
 
  (一)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;
 
  (二)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,期限未满者。”
 
  二、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,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。”
 
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:“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。”
 
  三、将第七条修改为:“考试为闭卷,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。”
 
  四、将第九条修改为:“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,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,并向社会公告。”
 
  五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,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,由财政部考办发布。
 
 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,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。
 
 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,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,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。”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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